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福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5)闽09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5年10月14日组织询问。上诉人某福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福鼎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陈*母亲林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973元,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11973元)。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陈*母亲林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被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应当有相...(本文书还有2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