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吴**、吴**因与被上诉人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25)内2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吴**、吴**、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斯琴,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布仁苏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吴**、吴**上诉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25)内25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同一草场承包家庭户的户内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平等享有承包草场的各项权益,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4人享有15235亩草场的承包经营权,所以三上诉人诉讼要求确认平等享有承包草场经营权益具有事实依据,确认三上诉人的平等承包权益不会侵害任何人的权益。一审法院以确认三上诉人享有同等承包权益会侵害第三方权益为由驳回该项诉讼请求错误。二、三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吴**返还草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项请求不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而是承包经营权纠纷,三上诉人要求的是行使对承包草场的经营权益,是要求经营和管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草场,不是要求划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是要求解除原来的承包合同。一审判决对于该项诉讼请求的理解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与适用的文书矛盾。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文书还有6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