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郝*返还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200元,由刘*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