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油市某某有限公司(原江油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油市政府)、四川省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租赁使用四川省江油市某某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二组)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于租赁期内,某某公司已向某某二组返还租赁的门面及原始场地,但其添附的装饰装修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尚未得到补偿。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具有本案原告资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