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赵**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本案一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赵**突发疾病导致庭审被迫中断。承办法官仅要求刘**及其代理人单方签署笔录,庭审笔录未经赵**核对签字确认,导致庭审记录不完整,可能影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在赵**对部分庭审笔录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即终结庭审,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依法应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对于出借过程、借款用途的认定与事实和...(本文书还有3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