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黄*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黄*偿还某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408.15元及利息9773.41元、违约金(滞纳金)3278.71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9日,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24460.27元;2.案件受理费由黄*负担。
黄*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黄*向某某分行申请办卡,某某分行核准后于2016年12月27日予以发卡,卡号为4564********。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对利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黄*透支消费后未按约还款。截至2024年12月9日,黄*欠信用卡本金11408.15元及利息9773.41元、违约金(滞纳金...(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