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种子费11,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购买玉米种子向被告支付11,700元,被告应按约向原告交付玉米种子,被告发货时将约定的种子发错,原告将收到的种子退还给被告。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11,700元种子费,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诺退还但一直未实际履行。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希望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6月...(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