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刘*、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某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22363.0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湖南分公司辩称:一、本案刘*所有的xxx在我处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刘*应当提供有效的行驶证予以证实车辆年检有效。我方仅在驾驶员驾驶证件准驾相符,被保险车辆年检合格且出险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保险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出具的株公交(天)认字[2023]第10022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认定依据,认定被告刘*承担次责,原告殷*主责;我方仅承担交强险内责任。三、根...(本文书还有3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