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经原告多方了解,被告是经广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事业单位,营业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职责范围为:承担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工作;承担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的监测、预警、信息服务等工作;承担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工作。被告对事发公路基础设施具有安全防护职责。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规定做好本案交通事故路段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职责,导致事发位置道路中间护栏墩出现护栏缺口,导致林**撞到护栏墩后摔向对向车道,造成林**死亡,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如诉判决。
被告辩称:根据《关于国道g323贺*莲塘马鞍寨至八达东路(k701+500~k710+500)二级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函》、《桂东公路管理局关于国道g323贺*莲塘马鞍寨至八达东路段(k701+...(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