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胡**,原审第三人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2024)赣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某某公司对胡**应支付给彭**的工程款662358.5元及利息(以66235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某某公司与胡**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胡**与某某公司为挂靠关系,一审认定某某公司与胡**是违法转包关系错误,应当对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彭**与某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可以直接向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款。3.彭**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彭**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款。4.《木工材料承包合同》加盖了某某公司的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且某某公司还通过...(本文书还有4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