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尔木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科汇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汇公司”)、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被告某科汇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汽车租赁费共230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经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2021年5月8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两辆“丰田”牌越野车辆和一辆“哈弗”牌越野车辆,租期约定从2021年5月8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用车地为格尔木市区至西大滩,租金约定每日600元/辆。后原告依约将三辆车辆交付被告实际使用,提交的《照片》《视频》能够证明交付情况。2021年9月8日用车结...(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