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22460.06元及截止2024年3月31日的利息4335.4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083.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31.19元,合计28309.75元,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原告申领卡号xxx的信用卡,原告已就信用卡合约主要条款对被告进行提示注意、说明。被告使用信用卡后,自2023年2月27日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24年3月31日,欠付信用卡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合计28309.75元。原告多次电话催收无果。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被告于2022年3月11日...(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