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吴*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申请人马**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马**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一直没有拿到征收补偿协议也未得到补偿。被申请人向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交征收补偿协议时再审申请人才第一次见到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加盖任何单位印章及指印。2.吴*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将1280.13平方米房屋补偿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有三份房权证,共有房屋面积3113.82平方米,未补偿1280.13平米事实清楚,除去案外人马某乙781.34平方米,未补偿再审申请人498.79平方米。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