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商砼款1995144.42元及违约金222825.33元(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并继续按照月息1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因开发辉县市项目所需,因施工需要,由原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为其供应商品砼。2021年7月25日,以原告为乙方(卖方)、被告为甲方(买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上述项目供应商品砼,并对商品砼的强度等...(本文书还有3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