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8月19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23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微信出借给被告,但是被告借款后迟迟不能偿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仍不能偿还。原告遂起诉。
被告李*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转账截屏及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吕*与李*系朋友关系。李*因缺乏资金向吕*借款,吕*于2023年8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