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某****与被告张**、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嵊州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45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尚*原告货款24451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张**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货欠款客户汇总表、原告公司员工王*与被告妻子张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张**与张某乙的婚姻登记证明,拟证明被告张**与张某乙系夫妻,以及被告尚*原告货款24451元的事实。
本院认证认为,...(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