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6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王**对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碑店法院)(2018)冀0684民初****号案件的争议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且与案件处理结果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高碑店法院(2018)冀0684民初****号案是张某辰起诉徐某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张某辰2017年向徐某君出借2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王**在该民间借贷关系中作为担保人,对该民间借贷关系的标的即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义务,与张某辰形成了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债务担保关系。王*...(本文书还有1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