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康*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河南新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谷*、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康*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吴*、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2.改判驳回对康*、吴*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河南新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24年《逾期贷款通知书》不构成新保证合同文件性质系催收而非担保合意,康*、吴*2024年9月21日签署的《河南农村信用社集中清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下称《通知书》)仅为债务确认回执,无设立担保的意思表示原审错误将其认定为"新保证合同",违反《民法典》第685条关于保证合意需明示的要件签署背景存在重大误解,签署当日(2024年9月21日),康*、吴*正涉及另案(2024)豫1729民初****号单某借款纠纷的审理河南新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该背景诱使康*、吴*签署文件,未说明《通知书》关联本案债务,康*、吴*始终误认为其仅与单某案件相关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为6个月根据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6个月本案中保证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存在若干笔借款保证,按照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显示保证期间为两年但2年起算时间存在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对每笔债权分别计算,比如保证合同中一方面说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一方面又说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两年...(本文书还有7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