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与被告韩*、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6,000元;2.判令二被告以23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0日起按年息3.1%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3.判令二被告支付已偿还本金的借款利息15,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7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资金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本金200,000元,年息36,000元,一年后偿还,期满后被告未偿还。2023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条约定今因工程于2023年11月1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36,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24年10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借款由原告以转账方式交付被告,被告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还清,被告愿承担原告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借款。另,2023年2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出借200,000元,被告承诺于2024年1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15,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本金,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2023年11月1日的借款与2021...(本文书还有6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