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唐**、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房**,被告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165045.5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4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唐**驾驶豫******小型轿车,顺郸城县世纪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智圣广场门口处时,左转进入智圣广场过程中,与顺世纪大道自北向南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及电动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本文书还有3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