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和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5)新3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被上诉人某公司、某和田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5)新32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某公司、某和田分公司向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157,545.33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某和田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和田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了某公司、某和田分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尹**,尹**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尹**与某公司、某和田分公司形成的违法转包关系,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挂靠关系。首先,根据(2020)新32民终****号民事案件中某公司的自认“和田某公司系和田招商引入公司,2019年6月27日我公司被引入被告和田某公司高科技产业园b区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按照现行施工,后办理手续的要求。我公司与和田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后,立即组织班组,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施工。期间我公司现行垫付大量的资金,到了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和田某公司却迟迟不付...(本文书还有6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