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县某*(以下简称“某乙居民小组”)、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罗*县人民法院(2024)云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云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低压部分工程内容,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低压部分工程款,该认定是错误的,其理由是:首先,上诉人已经对低压部分完成的工程内容为:分线箱已安装完毕,电缆除分线箱至展厅段yjlv-0.4/1kv-4*120段电缆未敷设,其余均已敷设完毕;低压绝缘导线未展放,沿墙段门架已安装。第二,上诉人对低压部分工程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是由于上诉人在对低压部分进行施工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建设的“美丽县城建设-新村社区汽车城”项目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又加之被上诉人的村小组班子主要成员被判处刑罚服刑,造成上诉人不能就已施工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在一审诉讼,被上诉人的现任负责人经多次联系,一直都不出面处理。第三,上诉人对已完成的低压部分的工程是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已完成低压部分工程的事实,认为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低压部分工程款实属错误。根据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达到...(本文书还有6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