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自2016年7月8日起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清偿时止;2.要求赵*承担律师费1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赵*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自2016年7月8日起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清偿...(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