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8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典型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6月,吴*在张某、江*、孙*乙见证下为某公司出具《说明》,内容:“9#、10#大包吴*在2018年5月施工中短缺资金,暂借5#**单元**室(原票是侯某名下),吴*在3个月内抽回暂借房票给(刘*)名下,如果时间抽不回来的话,出现的后果由吴*自己负责。”2019年12月,吴*到某公司称:“刘*将5#**单元**室房票还给吴*,吴*将房票丢失,此房票声明作废。”后吴*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某公司为王*出具正式购楼收据。上述事实足以证实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吴*,吴*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孙**,刘*只是案涉房屋名义上的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刘*只有收取借款还款的权利。孙**同意将剩余购...(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