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因诉被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阿拉尔市政府)、新疆某某建设某某兵团(以下简称某某兵团)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某某兵团分院(2024)兵行终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申请再审称,阿拉尔市政府系案涉房屋的补偿主体,其调整拆旧范围违法;一、二审判决混淆“增减挂钩项目审批”与“法定征收程序”,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