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诉被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平市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其为涉案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兴平市政府应当给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对涉案地上附着物为核桃树并套种南瓜的土地,应提高补偿标准。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恢复房屋、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原状,并给付相应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中...(本文书还有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