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鳄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鳄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案涉《借款协议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属根本性错误。鳄某公司没有领取放债人牌照而进行放债,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借款协议书》违反《放债人条例》,违法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一、本案适用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放债人条例》。案涉六份《借款协议书》第六条均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香港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香港法律作为解决案涉争议的准据法。而一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参照适用香港《放债人条例》”作为裁判的准据法,并论述“案涉《借款协议书》的内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17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