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于本案四方《协议书》的签订时间,腾威公司主张为2013年5、6月份,滨海公司主张为2013年12月份,瑞通公司主张为2013年5月,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明,故难以对《协议书》签订的准确时间作出认定。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对于本案欠付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2、一审判令滨海公司与瑞通公司承担共同付款义务是否超出了腾威公司的诉请范围;3、对于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的认定。
对于本案欠付工程款的支付主体。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滨海公司与腾威公司就涉诉工程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表现形式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均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本文书还有1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