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通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南通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系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某某公司恶意降低价款,南通某乙公司主张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价款,应当得到支持。案涉工程系某某公司于2021年公开招投标,南通某乙公司经过公开投标、评审,最后中标取得案涉工程的施工资格。双方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了《花岗岩防腐工程合同》。2021年11月16日,...(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