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申请人某某园林有限公司的员工崔某任职期间签署的2018.***.12挂账单,认定该挂账单是申请付款的方式之一,该挂账单具有结算的性质,且2018.***.12后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没有支付被申请人孙**涉案项目款项,认定...(本文书还有2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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