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诉被告吴*、郑州市天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吴*、被告天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89,244.85元,利息20,772.01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5月30日),以上本息暂计310,016.86元,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2.吴*以位于登封市的抵押房产承担担保责任,某银行对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天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天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2日,某银行与吴*、天某公司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9万元,用...(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