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矿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宣县天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矿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天华矿业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诉、反诉案合并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反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祥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加工费3025948元(庭审中变更为2931006.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正祥矿业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2011年6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廖**与时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廖礼昌协商,委托原告为被告进行铅锌矿洗矿加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吨洗矿的加工费是100元,按被告进厂矿石的磅码单进行结算;同时约定原告加工成品后被告自行将成品拉走。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即组织货源陆续进...(本文书还有4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