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存在重大矛盾和错误张**诉请与某甲公司系委托关系,并基于委托关系向某甲公司索要“项目回款”,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否定的认定,却基于合作关系酌定某甲公司向张**支付款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张**在案涉项目中没有任何垫付保证金和其他支出行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本案的当事人双方为合作关系,张**垫付了保证金及其他支出,但未说明其垫付保证金及其他支出的垫付时间、具体数额等,更没有说明认定上述支出的在案证据,本案在一审及二审中,张**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在案涉项目有垫付资金的行为,相反,本次项目的所有出资都是由张**一方支付的...(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