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众诚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架业公司)与被告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诚架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诚架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朱**支付众诚架业公司截止至2025年3月18日的租赁费141376.42元;2.判决朱**返还众诚架业公司剩余租赁物(其中钢管6141米、钢笆片680片)以及2025年3月18日之后的租赁费(租赁费按照每日90.69元的标准从2025.3.19开始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若不能返还,则赔偿众诚架业公司经济损失53888元(损失计算标准:钢管8元/米、钢笆片7元/片);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朱**承担。诉讼中,众诚架业公司申请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朱**支付众诚架业公司2021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9日的租赁费(原欠33464.75元,2025年2月21日抵扣26973元)尚欠租赁费6491.75元;2....(本文书还有3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