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丰县人力********(以下简称丰县人社局)及第三人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2年11月,王**父亲王*与某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合同》。2023年10月2日上午6时30分许,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赵*报警称“现在在北关盐厂北边,看见有个人躺在地上”,后登记警情为“经了解,赵*称见到一名老人(王*)骑电动车摔倒在路边,后被120救护车带走救治,做救助警情处理”。后王*经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1.多发脑内出血;2.蛛网膜下出血;3.弘漫性颅内压增高;4.神经源性休克;5.脑水肿;6.脑疝;7.右侧多发肋骨骨折;8.胸多骨折;9.创伤性血气胸;10.肺挫伤;11.肺栓塞;12.多处皮肤浅表擦伤,于2023年...(本文书还有3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