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男,1963年9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南通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艺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5)苏06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环艺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顾*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顾*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首先,双方系临时性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顾*提供劳务时已年近60周*,某环艺工程公司不会与临近退休人员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更倾向于临时性劳务合作。顾*工作内容为现场管理,完全以某环艺工程公司是否承接工程为前提,与工程周*直接挂钩。顾*在微信中多次向某环艺工程公司询问有没有工程,并且考虑到因工程没有完工而未去广东,充分证明双方工作上的临时性、松**。其次,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顾*在原审中提交的聊天记录,其多次询问有没有工程、自制结算单并载明两种工资结算方式供选择,证明双方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关系要素没有形成合意。某环艺工程公司仅在承接工程时临时联系顾*,双方未约定固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缴纳...(本文书还有5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