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农商行)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讷河农商行申请追加刘**为本案被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讷河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肖**,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讷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给付2019年至2024年房屋租金60,000元;2.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讷河农商行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逾期未付款对刘**的抵押房屋(坐落于讷河市**房产证...(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