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93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再审申请人张**、蔡*因与被申请人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蔡*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3)冀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1、该二审判决认定53万人民币由张**交给xx金属事情不属实,张**没有接触这53万元,53万元里边的20万由张**爱人(蔡*)直接打到xx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公户上边。另员工赵xx3万元,周xx10万元,周xx10万元,王xx都是直接转到xx金属的公户上边,经手人是王*和王xx,并且有王*庆的签字。2、本案王*从张**家蔡*手中换取现金10万元,用于发放工资,有张某乙、李...(本文书还有2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