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5年6月4日、7月1日、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和第三次庭审,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口头达成的门市房租赁合同;2.被告自2025年4月17日开始,赔偿原告房屋租赁费每日102.35元、停业损失每天1500元,至判决解除合同时止;3.被告赔偿原告搬家费188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东宁市黄二铁锅炖饭店(以下简称黄二铁锅炖)。2025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口头协商,原告将黄二铁锅炖兑给被告,兑店费用为4万元,被告支付了3000元订金,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原告将室内的部分设施拆除并搬迁。2025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该店钥匙,但是被告不接收钥匙,也不给原告兑店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房屋原告也是租赁的,每天租赁费102.35元,原告经营期间每天净利润1500元,因过错方在被告,所以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李*辩称,是原告变卦想多要钱,把室内物品都拉走了,因此被告不同意。1.当时原告的房租还剩6个月或8个月**房租大概是2万元,加上物品最多也不超过3万元,原告称兑店的费用4万元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不是兑店的关系。被告从事的是家电销售,要租赁原告的...(本文书还有5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