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对此分析如下:
孙*主张依据(2024)冀02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其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23年10月24日查封,而孙*要求排除执行所依据的(2024)冀02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7日作出。根据上述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孙**(2024)冀02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2024)冀0284民初****号民事判决作出时,涉案房屋已经被查封,故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仍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对孙*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本文书还有3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