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庭审中某某公司提供了新的事实理由并补充提供了证据就某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某分行、工商银行裕东支行之间存在有偿服务合同关系进行说明,二审法院以“某某公司虽曾与工行某某分行及某某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过外呼服务费的相关事宜,但双方最终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为由,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审查明一致”。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向工商银行...(本文书还有3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