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男,1968年12月**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上诉人徐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上诉人徐州市铜************(以下简称铜山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刘**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刘**进入某某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12月4日7时10分许,刘**驾驶助力车上班途中,行至连天线217公里1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徐州仁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1.右侧肩胛骨骨折;2.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3.颈椎横突骨折(c3—c7右侧);4.胸椎骨折(t5椎体t1—4右侧横突);5.右侧...(本文书还有2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