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艾散·吾吉、被告依马木江·阿布里米提、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以下简称四十一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依马木江·阿布里米提申请追加艾散·吾吉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反诉原告)艾散·吾吉向原告(反诉被告)农机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农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蒋**,被告(反诉原告)艾散·吾吉、被告依马木江·阿布里米提,第三人四十一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翻译帕孜来提·吐尔逊、古丽米热·艾尼外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农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艾散·吾吉、依马木...(本文书还有3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