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与被告杜**、徐**、徐**、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以下简称四十一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蒋**,被告杜**、徐**、徐**,第三人四十一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徐**、徐**共同支付原告购机款2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被告杜**以徐**的名义在原告处购买jd1204型拖拉机一辆,价款为242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及国家购机补贴,尚*原告23000元。原告多次找其索要,被告均推诿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杜**辩称,父亲杜**于2013年3月在原告农机公司处购买jd1204型拖拉机一辆属实,但不清楚是否欠原告的车款。杜**于2013年9月去世,去世之前已将拖拉机出卖用于治病,...(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