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嘉兴市冠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某公司)、项*因与被上诉人苏*市众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05**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某公司、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众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众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存在金额变更的情况,众某公司主张的货款与事实不符。冠某公司向众某公司订货时,仅明确了货物品种、规格,双方未确认过价格,众某公司时隔多月后才向冠某公司发送出库单,2023年3月至9月期间多份出库单的单价过高,冠某公司并未认可。2022年7月送货单原金额是7600元,众某公司曾于2024年4月发送给冠某公司,但起诉时其又将金额改为10600元,多计算了3000元。2022年9月出库单中的茶盘,众某公司当时报价是每件50元,但在出库单上计为每件90元,多计货款2080元。众某公司利用冠某公司对其的信任,在货款上作假,冠某公司在未细核对的情况确认了货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冠某公司因众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所支付的售后维修相关费用或损失应从货款中扣除。从双方微信记录看,众某公司交付的产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冠某公司支付了售后成本,造成损失。在2024年10月15日庭审中,众某公司承认了交付广东客户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认可了冠某公司的机票和材料费支出3150元,那么其也应承担冠某公司为此次售后维修所产生的其它合理费,如市内交通费、食费、住宿费、人工费等,本次售后费用共计8504元全部应由众某公司承担。2023年10月客户王*定制了吧台,在托运过程中掉漆,冠某公司和众某公司沟通过,后冠某公司找工人的补油漆费、路费700元,应由众某...(本文书还有7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