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男,1971年1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上诉人南通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2024)苏06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电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卢*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卢*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电子公司不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首先,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某电子公司与卢*在日常对接沟通中,平等协商处理工作中的事项,不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卢*平时的工作行程安排是由自己主导,外出不需要和公司请假,并不由公司统一安排。其次,双方建立微信群是为了提供技术指导,并非某电子公司对卢*进行用工管理,双方之间也未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每个月劳务费发放的时间也不固定。双方不...(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