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饶*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马*、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饶*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刘*与饶*之间的转账是刘*自己在网络上对“某动力”进行的投资,不是借给饶*的,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刘*因担心自己的单位也就是保险公司会将其开除,要求饶*不要说出自己的资金被骗的事实,因此饶*报案后在询问笔录中说明了2022年3月30日刘*被骗的金额,没有提及被骗的金额是属于刘*的资金。在另案上诉人起诉案外人王...(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