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鸡西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原审举示了鸡东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原审法院以该合同系复印件为由未予采信错误,该合同可以证实案涉工程的劳务承包方系某丙公司,并非某甲公司,森顶公司没有建筑劳务资质,亦无法承包、参与该劳务,原审法院认定王**从事的劳务工作是某甲公司的一部分错误王**的刷脸考勤行为均与某甲公司无关,刷脸的设备属于某丙公司,信息内容显示王**是某丙公司的劳务人员,某甲公司举示某丙公司出具的《(2024-04)某有限公司劳务费》载明,现场负责记工的王*乙及王**是某丙公司的人员,...(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