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7年9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耒阳市。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5)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财险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险衡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曾**赔偿75683.34元(争议金额20573.52元)。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曾**2024年4月15日至4月29日在南华附属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曾**提交其在南华大学南华附属医院的病历资料不能证明其在该院住院与案涉交通事故有关,且其从该院出院后继续回中铁五局二公司医院治疗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疾病,其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文书还有4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