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与被告西安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西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78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959号裁决书,特依法提起诉讼第一,仲裁委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入职于被告公司工作,被告虽然口头承诺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被告将原告辞退时,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自原...(本文书还有1435字未显示)